《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11月1日起,我区正式施行《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我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我区现有烈士纪念设施8处,其中烈士纪念碑6处,散葬墓1座,烈士雕像1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区出台了《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办法》包含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基本条件、评定标准、所需材料、申报评定程序等11项内容,对烈士纪念设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对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申报评定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评定标准,均可申报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下一步,我区将以《办法》为抓手,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记者 李一)

编辑: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