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案例入选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不合法不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处罚员工依据

记者从区法院获悉,市高法院日前发布了年度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十个劳动争议案例。区法院办理的廖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入选。

该案中,廖某于2020年4月28日进入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如廖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同日,廖某签署《员工手册》,约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总监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工作未完成或未按标准完成者,总监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等内容。2020年5月4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再次制定《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载明当周工作计划未完成者,总监罚款1000元,每次倍增;迟到30分钟以内的,总监罚款现金1000元,每次倍增等内容。廖某在该制度上签字并捺印。

依据上述《市场部门管理制度》,2020年5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廖某开会迟到、工作任务未完成为由多次对廖某进行罚款。6月6日,廖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廖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罚款。

经审理,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对廖某诉求予以支持。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依据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但法院仍应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理法官表示,本案中,廖某虽未完成工作计划,但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取消其绩效工资基础上,还按照《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和倍增罚款,且罚款的数额高于廖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这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对廖某进行处罚的依据。

区法院法官提醒,尽管用人单位享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的自主管理权,但其权利不得滥用。 (记者黄清娴)

编辑:张烨